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
對維持陸地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平衡
起著決定性作用
保護森林是每個公眾都應盡的義務
在日常生活中
我們應當如何更好地保護森林呢?
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
1984年9月20日
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
首次通過了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
經2019年12月28日
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
重新修訂
本次為您解讀
2019年新修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
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!
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,用于公益林的營造、撫育、保護、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,實行??顚S?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(yè)主管部門制定。
【釋義】
本條是關于公益林補償的規(guī)定,是對森林法第七條森林生態(tài)效益補償制度進行落實與細化的規(guī)定。
一、關于公益林補償
公益林是以發(fā)揮生態(tài)和社會效益為主要目的,主要是為了保持水土、涵養(yǎng)水源、調節(jié)氣候、美化環(huán)境等服務,難以通過市場交換獲得經濟價值。故需對公益林的經營進行補償。
二、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,用于公益林的營造、撫育、保護、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
2004年中央財政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態(tài)效益補償基金,把公益林建設納入公共財政框架,改變了長期以來我國公益林建設“有錢造林、無錢管護”的局面,使公益林有了穩(wěn)定的保護資金來源渠道;把保護森林資源與管護責任人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,使林業(yè)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。
中央財政森林生態(tài)效益補償的對象是國有國家級公益林、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。目前,國有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0元,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6元(包括用于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)。
來源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釋義》
(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)
編輯:朱映宏
初審:郭文斌
校對:普芮
審核:徐加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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